Q: 甲方為兼職機車外送員與乙方(肇事方)兩台機車於人行道上發生車禍
甲方提財物損失外,還有機車維修期間內每日營業的損失
在維修期間時甲方又以另一部機車在外送
如此情況,乙方還須賠償甲方維修時的營業損失嗎
A:
您好,
1.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
益,視為所失利益。所謂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必須是受害人已
有具體成案之計劃,具有客觀之確定性之經濟利得,始足當之,如僅屬被害人主觀期待取得利益
之期待或可能,自不與之。
2.對方假如以另一部機車營業,似無營業損失可言,不過使用另一部機車的額外成本,則可向您請
求。
3.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電郵: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