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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如何計算才對?


李OO 發問於 2020-02-19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你好想請問一下
我是107/08/01 到職,在109/03/31要離職。年資是1年8個月 。
公司以按比例算為由,說我做到3月底,所以要除以4,(再加上因為我沒有簽約所以扣一天年假)這樣算下來等於我只剩1天的特休。 這樣是合理的嗎?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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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所詢問的特休計算問題,涉及勞基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詳參後附法條),因此,在特休的計算上,原則上以週年制來計算,也就是說從您入職的期間來計算您有的特休假天數。不過因為一般職場上多有以歷年制(1月1日至12月31),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時,就會有計算比例的問題了。
現假令您於109年尚未請假,而在108年時,您本應於108年2月起即有3天休假,但因公司採歷年制,所以公司應將您滿一年的7天休假切成兩段,所以您在108年應有前面的3天加上3天(計算式7*5/12=2.9,四捨五入),計6天的休假,於108年12月31日未休完的話,應結算薪資給您。則在109年本應有4(7-3=4)+5(10*5/12=4.7,同四捨五入),計9天休假,但因後段5天休假是在您滿二年年資時才可提前享有,而您現在於年資1年8月時離職,則只能主張前面所剩下的4天休假了。因此,公司的說法並無理由。

至於未簽約而扣一天的部分,這是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所以這個主張是無效的(參勞基法第1條規定)。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若有其他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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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第1項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第2項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張桐嘉 律師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9樓之5
Tel: 07-215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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