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已fb社團購買產品,並已在全家「好賣家」下單,但對方遲遲未出貨,也未對商品未出貨做說明。因此我用「賣家未出貨」的理由,退了訂單,但賣家說她貨已訂,只是還未到貨,我取消訂單,就算「跑單」,要我再重新下單,請問,這是構成跑單行為嗎?我必需ㄧ定要重新購買嗎?
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若您的商品係於網路上預購,而賣家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則消費者以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行為,依上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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