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您敘述,若您是於七日內申請退貨,對方應自行負擔運費協助您退貨退款
若是因雙方尚未針對退貨事宜協調完畢,對方並無權向您提告
至於若是超過七天猶豫期間,因商品有瑕疵仍得主張解約
但運費則須由雙方自行協商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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