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民法的規定,違約金是指契約中約定如果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時,可以要求違約金。而在約定的方式上,一般是直接會寫明金額,這樣在主張時,才可以直接主張要求違約方給付"多少金額"的違約金。而且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這個違約金是會當做是損害賠償的總額。而損害賠償的請求前提是,對方真的有損害,而且他要證明這個損害是因為您的違約所造成的。會使用違約金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未來在損害賠償金額多寡的證明上會遇到困難。
而在您所提供的這個契約約定內容來看,其實雙方並沒有約定違約金,而是單純在表明如果出現違約的情形時,需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只是一般民法的規定再做一次重申而已,而不是像上面所說的約定違約金,因此,對方如果單純依照本條來直接請求高額違約金的話,基本上無理由的,他們對於法律可能有所誤解。不過需要提醒您的是,雖然這個約定不是違約金的規定,但若對方可以證明因為您的違約導致他們受有損害,並且可以明確說明數額的話,您可能還是需要做賠償,這點仍請您注意並作為評估的項目。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
A:
您好: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1.依照契約約定內容,若雙方均同意解約,確實毋庸給付任何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若對方不同意解約且您無法定解除契約之事由,對方可以要求您繼續履行契約
或向您請求因拒絕履行契約而生之損害
但這個賠償金額由於您們未於契約中約定,就無上開民法規定之適用
則對方必須向法院舉證您們拒絕履約的行為造成對方什麼樣的損失以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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