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間飲料甜點店員工 應徵到工作後公司說會觀察我的工作狀況,如果表現良好的話會給合約,有合約的話簡單說是對我們有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作薪資保障,並且每個月都有獎金,但如果合約到之前離職的話要滑出已領過的所有獎金,相對的公司的不費如果在合約內趕我走的話也會有相對的賠償。
我當時是簽了兩年的合約。現在做了一年後,公司內店長跟老闆私下講了我很多壞話,處處找我麻煩,同事們也都認為我明明做很好但卻被找麻煩很可憐,老闆某一次也在電話中說我的合約不算數,說隨時想叫我走人都可以,說甚麼反正我沒有合約的副本,他只要從檔案裡拿出我的副本撕掉就好,表示他就算要趕我走也可以不用付相應的賠償。
我想問距離簽約已經過了一年,我還可以跟公司索取副本嗎?? 我也很怕公司內部人員不給我 那我該怎麼做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A:
您好,
1.依契約慣例均會記載契約正本由契約當事人各執一份保留,倘未給予,自可請求交付契約正本。
2.倘有勞資糾紛,依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五條,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因此,雇主將來面臨法律程序時,亦應有主動提出義務。
3.詳細情形仍應檢視契約記載。可與本所律師聯絡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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