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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寄丟損失竟要求業務助理賠償


陳OO 發問於 2020-02-12 | 新竹 | 其他

Q: 因為公司需要多方面發展,所以除了一開始負擔的文件審核及少量的電信卡片保管外又多加了一些利用line好友群組銷售家電用品的業務。 

而銷售商品一定會有新品不良需要更換的地方,我負責的部分是由台北來聯繫新竹貨運再去客戶府上收取故障新品。
業務助理經手的部分也只是轉達客戶反應事項及聯繫台北請他們通知物流去做收換貨動作。其中到底出貨多少及收貨狀況如何助理都無法經手。
但是最近一個商品在換貨過程中遺失了,事隔一個月開始追蹤起,竟然要助理賠上這筆費用。那假設往後這樣的事情層出不窮不就都可以賴給東西都沒摸到過的助理來做賠償?
這個有沒有可以讓這個公司清醒的點法規對待他們?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建議
謝謝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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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63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公司與貨運公司間成立運送契約
因此若是因貨運公司的問題導致物品遺失
公司應向貨運公司求償,並非要求您賠償
公司若堅持要求您賠償,必須舉證您有何過失造成貨物遺失
建議您目前得不予理會公司賠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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