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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一個月內休完10天特休是可行的嗎

一個月內休完10天特休是可行的嗎


祝OO 發問於 2020-02-10 | 苗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107年3/1報到,但109年3/31公司即將結束營業,剛好遇上我3/1號有新的特休。
那我可以在3月份把10天特休 休完嗎?
有比例休與新舊制的問題嗎?
我們公司是舊制經營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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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106年1月1日起即應適用新制規定
您於109年3月1日即有10日之特休
依法於勞動契約終止前即有安排特休的權利
且公司不得要求依比例減少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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