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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 資遣費

離職 資遣費


王OO 發問於 2020-02-07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在公司工作大約一年又十個月 於2/6填寫離職單 預定離職日期我寫2/29 也就是做完整個二月 結果2/7中午就接到通知 我只有兩個選項 做完2/7就離職或是做到2/12離職 這樣是我非自願的離職日期 請問有沒有符合 非自願 的定義呢 這樣有辦法拿資遣費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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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2.因此,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資遣費,倘若雇主要求您提前離職之理由符合上開規定,即有支付資遣費之必要以及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之問題。
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LINE ID:chiui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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