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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販賣黃牛票之處罰,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 條第 2 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立法目的在於避免遊樂場所每因『黃牛』之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嚴重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
所詢代購模式屬新創事業,是否有轉售圖利(買賣關係)抑或只是委任契約(單純為客戶跑腿代購),恐有灰色地帶,建議可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創新法規沙盒https://www.sandbox.org.tw/
並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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