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你好,首先你們必須先確認建商遲延完工理由為何,這部分你們可先發函(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進行催告,並且限期提出說明,以利後續訴訟運作,若建商無法有合理解釋,並且仍遲遲無法完工,則你們自然可就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提出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至於你們掌握相關事證是否有足夠理由提出訴訟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A:
您好:
若建商並無契約約定得順延期間的事由而無故推遲完工日期
原則上應負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但實際賠償責任與數額仍須視契約是否另有約定
建議您目前得發函給建商請其說明遲延原因
並要求建商限期完工
若建商仍無法履行,您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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