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在網路上的論壇被不認識的陌生人公開"姓名"是否對方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如果有的話應當如何處理?
A:
鄭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謹提供意見供您參酌:
一、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準此,姓名確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並無疑義。
二、然而,於網路上公布姓名是否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蓋,同名同姓者不乏其人,網路上所公布之姓名,第三人能否經由該姓名及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仍需先就個案中其他資料判定。再者,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
三、綜上,您所述網路上公布姓名,是否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尚非可一概而論,仍須視是否有構成上開個資法但書之排除規定而論,若經判斷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事,造成損害時,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並需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謹就您所詢問,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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