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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口頭離職成立嗎

口頭離職成立嗎


黃OO 發問於 2020-01-27 | 花蓮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已經有提前一個月口頭告知公司主管做到過完年(有錄音),錄音中主管並沒有表達同意!只說再跟人事商量!有口頭告知但公司說我並沒有正式提出離職申請!這樣離職算成立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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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依據您所述說明如後:
一、首先,您已提前1個月口頭告知公司主管做到過完年並錄音,按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是以,仍需以是否符合公司離職程序是否僅以通知主管即生效力?若公司未規定正式離職程序,則解釋上,您已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表示,則意思表示應已達到公司;又,設若公司對於離職程序規定須以書面提出或需向公司人事部門提出後生效,則您終止聘僱契約之意思表示雖業經口頭告知主管,則建議仍需以書面向公司人事部門提出,以符規範。
二、再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又,同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準此,設若公司仍以您口頭提出離職未符合公司規定,則建議您先確認公司離職程序,若確有相關規範時,仍儘早依據公司規定補足離職程序。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您有遵守上開預告期間規定,只要離職的意思有到達公司
即生離職的效力,毋庸待公司同意
但建議您仍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避免產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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