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修車糾紛


董OO 發問於 2020-01-26 | 高雄 | 製造業

Q: 108年9月26因車禍關係108年10月7日將機車修,車行老闆報高價沒有給估價單,付完錢修好後也沒有給收據,只口頭上告知修道可以正常騎一共8000元,換了哪些都不知道
108年10月25通知以修理完畢,但因本人上班時間為下午3點到晚上12點,去牽車時車行已關門休息,108年11月22日有告知老闆下班去牽車,機車停放在門外,牽回後兩個禮拜機車又故障,無法發動,踩踏發動沒有更換,想寄存證信函給車行,能否有相關法規讓車行妥協

瀏覽人數:1311

A:  您好:

依您來信的敘述,車行老闆未告知個別修繕項目及報價,似已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的說明義務。

在取回機車的兩個禮拜後,機車又故障,倘若這部分是屬於原報價或修繕的範圍內,則此部分可以依民法第493條到第495條之規定,主張瑕疵修補或損害賠償。換言之,車行老闆作為一個承攬人,有義務提供具備約定品質的服務或產品給您。

在您所描述的事件中,要注意兩點:
1. 事件所有往來經過,都只有口頭,會有舉證上的困難。
2. 承攬的瑕疵修補或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很短,從你發現瑕疵後的一年內一定要請求,換言之,依您來信的描述時間,應該是在108年12月初的時候您發現瑕疵,保險起見,建議在109年11月底以前,一定要進行請求,否則時效會中斷。

統合上述的說明,建議您若要為存證信函的撰擬時,應將車行老闆涉及違反說明義務或應負瑕疵責任的部分(含事實)詳為說明,並具體提出您的請求,以利作為證據的保存。

以上請參考,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