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有離職糾紛想請問您,
本人自1/10日由前公司離職在前公司擔任設計助理任期五個月,離職後在1/20日接到前公司通知說我離職前處理的案件有疏失,要我做全額賠償。
由於前公司的信箱及資料皆需由公司內部系統登入才可查證,在本然離職後,本人的資料權限在離職後就被移除,無法查證狀態下接到此通知。
Q:請問律師,
員工若從離職日起生效,接到前公司的疏失賠償要求,我應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所詢問題提供事實有限,究竟前雇主所指的疏失為何?請求的依據是契約或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侵權行為,建議您先審閱與前雇主的僱傭契約,就此部分是否有約定,倘前雇主欲以法律途徑索賠,應由前雇主就其請求負舉證責任,待前雇主提出具體事證及主張,再與律師商討對策.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LINE ID:chiuihs
電郵: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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