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您有提到您是計時人員,因此您的薪資計算應當是以實際工作時數來計算,在法令的規範上面其實要求的是您做多久,店家就要給多久的工資。因此,倘若您有翹班之情形,店家也只能不發給您翹班時數的薪資,而不能去扣除您已經完成的工作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6月30日(82)台勞動二字第34335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或來所進一步諮詢。 陳嘉文律師 0905-170172
A:
建議您直接向雇主表示離職即可,否則會是雇主會以台端曠職三日資遣台端。
原則上雇主不可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工資若係依工作時間長短計給者,則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因此遲到並非扣原已工作之薪資,僅得以台端實際工作時數發給薪資(參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相關函釋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6月30日(82)台勞動二字第34335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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