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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事經理人報酬

董事經理人報酬


張OO 發問於 2020-01-1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敝公司是日商一人法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母公司外派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章程內明訂「董事報酬由股東會決議」「經理人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目前該董事長薪資尚未在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但已經比照母公司酬薪規定支付數個月,請問在法律上有沒有違法問題?以及是否該在立即在董事會上決議?

謝謝

公司治理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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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簡略回覆如下,僅供參考:

1. 因貴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貴公司無股東會之設置,而股東會之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之,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合先敘明。實務上,常見公司以章程載明上述內容。

2. 依公司法第196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如第1點所述,因貴公司股東會之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之,故董事之報酬,應由董事會決議之。另外,如需決議特定董事之報酬時,建議參考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規定,該特定董事得說明其利害關係並迴避表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3. 關於所詢問題,因貴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身分,故尚不確定報酬係依董事長身分領取還是總經理身分領取,雖然依據上開說明第2點及公司法第29條,無論屬何者,均需經過董事會決議,但貴公司仍應釐清:貴公司報酬支付的名義為董事報酬還是總經理報酬(薪資)?而該對象係基於董事(董事長)身分受領報酬,還是基於總經理身分受領報酬?

4. 如貴公司未經過任何董事會決議,即發放報酬予該董事長(兼總經理),則恐有違反公司法第29條或第196條之規定之虞,故建議貴公司盡速召開董事會做成決議(上述第3點提到釐清報酬的支付名義,是因為將會影響決議案由及內容)。另外,如報酬名義係董事報酬,則依公司法第196條規定,不得溯及追認先前已發放之報酬。

5. 最後,關於「過去已支付薪水的違法問題」及「貴公司可能的法律風險」,因貴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各董事均由母公司指派,如該董事長(兼經理人)之報酬係按母公司之薪酬規定支付,且母公司均完全知情(甚至經過母公司內部程序同意),縱貴公司(子公司)程序上未完全符合台灣法令規定,實際法律風險亦可能不大。但建議仍需盡速召開董事會通過報酬案為妥。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且僅為撰文律師個人為履行公益社會服務所無償提供之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法律事務所或組織之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諮詢,撰文律師及任何法律事務所亦毋庸為上開說明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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