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可否使用電影或動漫的句子修改

可否使用電影或動漫的句子修改


吳OO 發問於 2020-01-09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現在有很多線上的社群操作活動,
常常在活動文章上的敘述有學一些有趣的電影或動漫台詞來加深趣味性,
不完全相同,但就是會讓人對這句話有印象,這樣子會有任何版權問題嗎?
因為目前網路上類似的東西層出不窮,定義非常模糊,很想知道這類型的東西有沒有比較明確的一個界定及說明。

比如:
我跟你有緣,我這邊有本秘笈 10塊錢賣給你了 (類似電影功夫乞丐賣給周星馳密集的那幾句)
想要我的XX嗎?想要的話可以全部都給你,去找吧!我把所有的XX都放在那裏了。(格式學海賊王的經典台詞)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瀏覽人數:3253

A:  依著作權法規定及智慧財產局解釋,重製指包括以印刷、複印、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另外規定改作指包括以翻譯、改寫等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將電影對白寫成書,文字的部分如果是照錄電影的對白,則屬重製,如果自己另以文字來表達,例如翻譯或做其他的詮釋、描述、解說,則屬改作,改作出來的新作品,成為獨立的衍生著作,而取得著作權。不論是重製或改作,都要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劇本作者及影片作者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若為製作海報、撰寫文案時,使用電影或動漫中的語句或對白,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簡短之標語或名詞因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使用上述語句文字如屬欠缺「原創性」或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語,則利用該語句或對白就未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疑慮。反之,電影或動漫中的語句或對白具有一定的「原創性」者,應屬於「語文著作」,其利用行為可能構成「重製」或「改作」,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方得為之。例如使用電影或動漫中著名對白,而容易讓人聯想到該特定電影或動漫的情節者,即便使用語句不長,仍可能被認定屬於重製,故仍應依具體情形事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為宜。

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家輝律師 敬上
Email:jasper@chenandchou.com
Tel:02-2363-6500

A:  1.依民國107年5月9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70509號函:「製作海報時使用電影語句一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簡短之標語或名詞因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上述語句文字如屬欠缺「原創性」或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語,則利用該語句就未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疑慮。」
2.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另有「合理使用」之免責規定,包括:(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例如,將影片做為教學使用可能購成合理使用,但將影片的部分對白或畫面印製在商品上銷售恐怕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3.建議請聯絡本所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LINE ID:chiuihs
電郵:chiuihs@gmail.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