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28日(80)台勞動二字第27905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應不可以曠工論處。」
勞動部網站亦就勞工下班後參與公司活動為如下說明:「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從而,若公司在下班時間或是假日舉辦活動,縱使與教育訓練有關,亦不得強制員工參加,且應按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建議您先提早告知主管無法出席之原因,倘若嗣後被論以曠職或其他處分,您得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及處分記錄,向公司內部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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