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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中的舉證問題?


小OO 發問於 2006-11-27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橋上與一輛機車發生事故
車禍鑑定報告中說
他是事故車輛佔用車道未做好安全措施
我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們都受輕傷
已和解過多次
但皆無法達成協議
目前已提出民事及刑事的告訴


現在的問題是
1、我的車是租賃的,我已付給車行維修20天的營業損失,所以我向他提出這項賠償,但律師說車子不是我的,我無權向他要求營業損失,是這樣嗎?還是我必須準備何種證明?我已將租賃契約給他看過。
2、我的手機、安全帽,都在車禍中損壞了,但車禍當時我並未提出,現在我要提出何種單據,才能證明是車禍是壞的,且要求他賠償。
3、他向我提出10天工作損失的賠償金,又向我提出交通費400*7,他要提出何種單據,我才須接受?


最近要開庭了
麻煩律師為我解答
謝謝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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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除非是車行將營業損失的請求權讓度給你,你才能以債權人的身分來請求。但是車行能否直接向對方請求都是一個問題,就算車行將權利讓度給你,你的請求是否成立也是一個問題,至於你與車行之間的部分,是你們車行之間的約定,對方不是根據你與車行的約定來賠償。
2、你要能證明車禍當時,手機、安全帽的價值為多少,且還是要證明是車禍受損的。
3、工作損失當然要有公司扣薪的證明,交通費要有實際使用的必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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