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測試問題)
A:
您好,關於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的問題,可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之見解,並依照實務常見的個案,認定的標準可整理如下:
(1)人格上的從屬性:勞工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例如,勞工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請假休假需要經過雇主的核准等等,因而無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另外年中有考績的核定、以及雇主規定上班遲到扣薪等等的懲罰機制,均屬之。
(2)經濟上的從屬性:勞工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他人(通常是為了雇主),而不是為了自己,例如不論勞工工作件數的多寡,都由雇主支付固定的薪資,那麼就有經濟上的從屬性。
(3)組織上的從屬性:勞工必須和其他勞工分工合作,並非一個人就可以獨立完成工作,例如如果保險員可以獨立招攬保單,即不具有經濟上的從屬性。
因此,設計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該審視該設計人員與公司之間的契約內容,如果符合上述標準與具體事例,那麼就會適用勞基法;反之,則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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