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公司人事總務部要求員工在申請公司廠內停車,要提供個人的行照與駕照,員工是否可以以個資理由拒絕提供?
A: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於本件中,中華民國交通部所製發之汽車駕駛執照上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照片、駕照種類等等,應為足以直接識別、判別該駕駛人之資料,而落入個人資料保護之範圍內;同理,行車執照上面記載有關交通工具及車主的相關資料並由監理所核發,通常用於臨檢和身分證同時查驗,亦為足以直接識別、判別該駕駛人之資料,故兩者皆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對象。
但個資法第19條對於私人中小企業類型之非公務機關合法使用個人資料有相對應之條件,若符合第19條所列數款事由,則該非公務機關能合法使用個人資料。其中第2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本件為公司與員工之糾紛,公司與員工應有僱傭、委任等契約關係,如公司能合法使用駕照、行照等個人資料,並且能妥善保管而不外洩,應能該當此款規範而合法要求員工提供駕照、行照作為停車場申請之用。
退步言之,駕照、行照上之資訊應為基本個人資料如姓名、生日、住址等等,這些資訊應該在員工入職辦理員工登記時便已建檔於公司資料,這些應為公司以維持公司正常運作所進行之合法調查、蒐集員工個資的範圍內,且本件為申請停車場之用,駕照為合法駕駛之證照,行照為合法持有車輛之證照,兩者皆與停車場停車業務之運作有密切關聯,非無特定目的之調查,應肯認其調查個資之行為合法性。
綜上所述,員工不應以保護個資為理由而拒絕提供駕照、行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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