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林佳怡大律師您好:
感謝您在百忙之中能迅速詳細又專業的回覆本人於12月26日發問有關"第三方超過收命令後10天內異議"的問題,回覆文中有關您提及"『法院執行命令』,是指強制執行『扣薪命令』嗎?另,您所指之扣薪命令,是僅前階段的『扣押命令』,還是已經是『移轉命令』呢?"因為對公文內容不甚了解,再次請教您?
1.公文內容: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OO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在說明三所示範圍內自收本命令之翌日起,於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應于扣押,並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OO,請第三人逕依本命令向債權人支給,請查照。
(說明三、扣押金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略)
(說明二、債權金額)
2.債權人與第三人接觸後,第三人卻不願意將扣押的債務人薪資提供給您,債權人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直接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我到國稅局查過債務人名下只有一部車子)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執行?是直接到法院寫申請文件嗎?
3.因第三方已經超過"收受命令後10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本人有電話詢問過該股書記官),書記官要我直接跟第三方詢問付款方式,而第三方公司職員也僅電話中告知"該債務人請假之後就沒有上班了"但在臉書卻還有看到該債務人有在執行業務,合理懷疑該債務人並未離職,請教您我該如何後續的處理?
再次感謝您能再次提供方式教導心中無奈也無助的我~
A:
對於您的詢問說明如下:
1.這是在法院實務中,有的法院會採用的作法。法院所核發的公文是扣押移轉命令,也就是說這份公文同時做了扣押以及移轉的效力。如果扣押有結果,則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請第三人將債務人的部分薪資由債權人領取。
2.林律師的意思是說,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的規定來對"第三人"做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變成是執行第三人的財產,而不是您所說的債務人名下財產,這部分再請您向法院聲請准許對"第三人"強制執行,而不是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3.若是認為第三人異議不實的話,是可以以第三人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也就是確認第三人跟債務人之間仍然有僱傭等其他勞務關係而確實有薪資或是報酬存在。之後經法院審理判決勝訴而第三人仍不配合執行的話,一樣也是可以聲請對第三人做強制執行的。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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