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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長選任問題


藍OO 發問於 2019-12-27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法務部解釋:「...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本條(財團法人法第44條)第 3 款並無捐助章程得另為規定之明文,故除法律另有規定非屬董事會之職權外,不得於捐助章程另為規定。」經查,某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董事長係由常務董事互選之,且已依該捐助章程方式另行選任新任董事長,請問,該財團法人董事長之選任有無牴觸財團法人法,且其任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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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
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
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
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
普通決議改選之。

你好,選任董事按上述規定選任應無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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