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第6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從而,只要是配偶分娩當日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您皆得選擇其中5日請假,且雇主應依法給付薪資。
然而,若欲在離職前五日連續請假,建議您先行安排好交接事宜,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按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
雖然交接義務之履行與否不會影響到陪產假,雇主也無權因此預扣薪資不發給,但若交接不完備而造成公司損害,雇主仍有請求您賠償之權利,故提醒您留意。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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