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公司對於職缺之薪資範圍可能會依公司需求、營運狀況而為調整,未必一成不變。且每位員工本身條件不同,聘僱時勞資雙方所約定之薪資本會有所差異。員工薪資應依勞資雙方原約定內容為給付,與該職缺將來之薪資條件無關。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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