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資遣費

離職資遣費


吳OO 發問於 2019-12-12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工作未滿三個月,想跟老闆提離職,要求做到月底,若他不同意,我會拿到資遣費嗎
我們當初進公司沒有要求試用期,也沒有簽署勞工協議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477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只有以下幾種情形,雇主需要支付資遣費:
1.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例如:公司歇業、轉讓;因為勞工不能勝任而資遣等)、第十三條但書資遣勞工(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事業不能繼續,與公傷或懷孕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2.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因有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類型)。

如果雇主有發生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所臚列的各種情形,您可以隨時通知雇主,說明雇主可歸責的事由,並表示您要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與其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

除了上述類型,如果沒有可歸責於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單純是你不想做這份工作了,想主動向老闆提辭職,由於屬於自願離職,並不符合上述情形,依法雇主無須支付您資遣費。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