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所以我們從這條的規定可以知道,勞雇雙方所定的契約如果低於勞基法的規定時,勞方是可以主張該規定無效的。
從這個前提來看您所提問的問題:
1.提前20日預告之約定無效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說,勞工也可以主動提前告知雇主就離職。所以我們看一下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從這條可以知道,任職滿3個月以上才有預告期間的要求。而目前在法院的實務上也肯認試用期的概念,也就是說勞雇雙方在3個月內時,彼此都還是熟悉及適應,若是覺得不適合的話,其實就可以雙方無條件的終止僱傭契約,而且這個也不需要依法律所寫的提前10日預告。在這個情形下,您雖然與雇主簽約約定需提前20日預告,但這個約定是較勞基法的規定不利於您,您可以主張這個規定無效,公司這樣的"威脅"是沒有理由的。
2.加班問題
首先,依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也就是說雇主是需要製作出缺勤紀錄的,而且要紀錄到分的部分。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加班又不製作確實的出勤紀錄,這部分即已有違法的情形了。
其次,雇主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需要給付您加班費或是提供補休給您,這兩者均未提供的話,則也是有違法的情形。
因此總結來說,在您確實有加班的狀況之下,您可以在辦公室進行打卡,或是拍照等行為,作為確實還在辦公室加班的相關佐證資料。未來可以向雇主主張給付加班費、或主張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而向他解除僱傭契約,後者也可以請求資遣費。但須注意的是,後者要主張的話,需要在一個月內主張,這裡特別提醒這個部分。另外,這些違反法令的情形,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提出檢舉,勞動局會進行勞檢,並依法進行裁罰,附此敘明。
以上說明請您參考一下,若有任何疑問,也請您再不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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