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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的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19-12-11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請問 離職工讀生因9/26號上班途中出車禍 離職當天剛好發生車禍(9/26號工讀生的最後工作日) 當日以及之後再也沒到店家工作

而於12/10號 離職工讀生與工讀生家人拿了一張在職工證明書 要求店家簽名蓋章 但工讀生那張在職證明書 完全空白 日期空白也沒講理由 只要求店家蓋章簽名即可 由於店家不知理由與原因 以及一張空白在職證明書 所以店家拒絕簽名蓋章 因而離職工讀生與他家人告訴店家要去勞工局告發店家
據了解之後 店家告訴離職工讀生與他家人 在職證明書 在職日期只會寫離職工讀生開始工作第一日至9/26號 但離職工讀生的家人還是毅然去勞工局告發
想請問要怎麼做才能讓雙方的權益受到保障呢???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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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所述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註1),工讀生受傷應構成職業災害(通勤職災),而依照勞基法第59條(註2),雇主有義務就醫療費用等等項目對工讀生予以補償。至於所謂工讀生「去勞工局告發」,因提問中並未說明告發什麼事項,故現階段難以判斷。

註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註2
勞基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林慈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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