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有關勞動契約

有關勞動契約


莊OO 發問於 2019-12-10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有關勞動契約:
一. 公司是5人以下工作坊,雇主以誠信互助原則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並以雇主會教授美容美體技能及產品販售技能予勞工所以要簽5年
契約,勞工如違約要付新台幣5萬元的技能學習費用,但雇主並沒有花一分錢訓練勞工。
二. 勞工因為不適應公司文化(雇主常常辱罵勞工,沒有錄音存證)與雇主協商後雇主仍要勞工給付5萬元違約金,之後與雇主起爭執,已自
請離職共任職33天。
三. 上任期間勞工發現雇主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健保、及就保、6% 勞退金,另外雇主當時面試時在某家的人力銀行刊登有「法定保障、不
用簽約、免費教育訓練等語」。
四. 勞工離職隔天已寄發存證信函5天後申請調解書。
問題:
1. 請問任職33天要被罰5萬元違約金嗎?
2. 雇主在人力銀行刊登內容跟勞動契約不一樣,雇主有違法嗎?
3. 雇主收到調解開會通知後來電詢問勞工,說:「勞工為什麼沒有先跟雇主溝通,說有很多事情可以溝通決解」,調解時雇主可以說勞工
沒有經過溝通協調所以調解不成立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瀏覽人數:606

A:  莊OO君您好,以下是對於您問題之法律建議:
一. 勞動契約雖可約定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但是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否則該約定可能是無效的。假設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兩造於法院訴訟時,法院也有可能酌減該違約金的數額。
二. 勞動契約約定與雇主招僱員工廣告有明顯不同而有廣告不實之問題時,則雇主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而會被處以罰鍰。
三. 勞資調解前並未規定勞工與雇主之前須與雇主事先溝通,只要有勞資爭議即得依法申請調解。
四. 此外,如果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應為勞工投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而未為之,依法須處以罰鍰,並向勞工提撥欠繳之勞工退休金,並應賠償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投保之損失(例如無法請領失業補助等損失)。


參考規定:
A.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B.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C.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D.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第1項第2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F.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G.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H.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