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問題1》
我在網路上購買了*福箱*類型的東西
但因對方沒有給予任何下單網址、寄件編號,導致我不知道什麼時候到貨,只有書面說2-4天會到,也未收到到貨簡訊。所以我就出了一趟4天的遠門,然後昨天賣家才提醒,你的貨28就到了!並說明我若要退貨,就會報案。
而賣家說他本人是律師,我也持續有回應,表示自己願意賠償他運費損失。(內容物是耳機、一些3C用品)
請問他能提告我什麼?
《問題2》
請問福箱類型的產品就沒有七天內鑑賞嗎?
貨我也尚未收到、碰都沒碰過,是完全不能退的嗎?
他一直拿契約合意說,你自己去看契約合意終止內容吧。我也大致去瞭解看過,那這樣是指只要賣方列好條例不能換貨退貨就是不能嗎?這樣不是違法嗎?他是一直表明,福箱本來就沒有包含在七天鑑賞期,你覺得有就去問吧。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A:
王先生/小姐您好:
一、首先,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又以賣方係企業經營者時,且雙方具有消費關係時,始有適用之餘地。因此,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目前從您的敘述尚難判斷,實務上可以透過對方所營事業資料,抑或是對方於網購平台之銷售行為、商品數量予以判斷。
二、再者,倘對方係屬企業經營者,則按「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第19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從您的敘述來看,如您是於網路上向對方購買福箱,則您們之間的買賣關係應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
三、但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規定,如果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則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至於甚麼是「合理例外情事」呢?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行政院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定之。
四、承上,從您的敘述來看,你所購買之福袋內容物為耳機、3C用品,尚非屬可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合理例外情事(但3C用品此一用語涵蓋範圍較廣,是否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4款,在此可能須提醒您注意),您仍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惟解除權期間是否消滅,在沒有檢視您相關契約或其他事證前,可能無法做出法律判斷。也歡迎您提供相關事證,向本所預約付費諮詢,先替您排除或預先判斷法律風險之所在。
以上意見,惠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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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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