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因社區區權會決議調漲管理費從每坪50元調漲至60元(有依照規約出席人數及同意票數),
但並沒有另外註明要進行規約的修改,請問可以依據區權會決議將社區規約內管理費每坪50元修改成60元嗎?
A: 您好,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小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見解: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規約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同條例第37條並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公寓大廈之規約,性質上具有區分所有權人基本自治法規之性格,為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最高自治規則,猶如法人之章程。除管理委員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規約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容亦不得與之抵觸。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關於「本條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排列,應即為區分所有權人團體各項規範之位階。又關於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而公寓大廈住戶之性質雖屬非法人團體,惟由其性質觀之,已與社團法人相當接近,故關於其意思決定機關所為決議之效果,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效力之規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參照)。且按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如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與規約牴觸,決議之效力部分是會有問題。故決議內容不應與規約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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