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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簽訂保密協議


蕭OO 發問於 2019-11-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要員工簽保密協議,今天發今天要簽回
保密協議中內容 其中有ㄧ條 有關甲方或相關第三人之客戶名單,市場,行銷,會計,財務,稅務,及產品成本⋯⋯⋯等要ㄧ切保密之文件跟資訊


如果有違法就是甲方要告乙方 索取100萬元
還指定第ㄧ審管轄法院

1怎麼介定有沒有洩漏之事實
2 如果要去國稅局告發公司有逃漏稅之嫌疑需要舉證,那上面條約內容包含會計跟財務還有稅務,那提供給國稅局這些資料,我們不就要被告洩露保密協議了嗎??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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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來說,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為了要符合營業秘密法的要求。也就是說,公司有做了相應合理的保密措施,公司的營業秘密才會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參考營業秘密法的立法目的來看,是希望藉由保障營業秘密,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進而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所以對於您所提到的第一個問題,公司未來要主張有洩密的情形,他就會需要有人證,或是相關資料只有某些人可以接觸等證據資料,來作為說明這些營業秘密確實是由誰所洩漏出去的,此部分是公司需要煩惱舉證的問題,可能您這邊只要沒有將營業秘密洩漏給無關的第三人,甚至是競爭廠商的行為,就不用擔心這個問題。

至於您提到的要去檢舉的部分,這部分若是為了舉發公司有違法的情形,基本上這樣也不會被認為是洩漏營業秘密,因為檢舉違反基本上是積極的在維護法秩序,而不是在破壞它,很難認為你有不法之處,所以公司要主張有洩漏營業秘密的話,也是不會獲得法院支持的。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若有任何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相關法條:
營業秘密法
第1條(立法宗旨),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定義),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13-1條(刑事責任之罰則)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張桐嘉 律師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9樓之5
Tel: 07-215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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