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飯店業(股份有限公司)
因實習關係,畢業時有先簽約一份工作同意書(綁約兩年);後來工作業務內容需要取得相關證照,公司又給我簽了一份派訓同意書(派訓費用未達一萬元,綁約一年),但現在告知我合約計算方式為累積不合併(舉例公司計算方式:兩年工作契約108/1/1-109/12/31,一年派訓合約110/1/1-110/12/31,受訓取證日期為108/10/1),因此我從108/10/1就開始提供證照並從事業務內容。
1.兩張合約到底是不是同時並進(因為針對不同事項簽約)??還是累積不合併也不違法??
2.兩份我都簽名了(我原本以為一樣到109/12/31),有方法自保嗎?
A:
您好,
1.一般而言定期契約享有的法定權益較少。故我國勞動契約一般仍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除非該職務屬於「非繼續」或「非持續」之工作,否則雇主不得以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2.依勞基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3.所詢問題如果您的工作性質不屬於六個月以內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能就屬於不定期契約,期滿後即使雇主巧立名目續約,仍可依勞基法主張權利。
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電郵: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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