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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傷病處理問題

員工傷病處理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19-11-2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有一位員工,近半年常遲到丶早退(私人問題,無法下班後處理一定要在上班時間處理,如房東要求立刻前往)丶未請假缺勤,不來上班的理由包括睡過頭,祖父母死亡(無証明),家人癌症,自述有憂鬱傾向情緒不穩(不提供醫院證明)無法上班,最近喝酒打架需手術,希望休養兩個月,但可單隻手在家不定時線上工作,已告知雇主因無存款希望公司仍支付薪水,請問公司是否可拒絕,要求員工需請病假在家休養至可正常上班?如果員工到辦公室但仍不工作應該怎麼處理?

勞資爭議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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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詢問勞工工作地點部分,屬於勞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之約定,原則上應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若原本已經有約定在特定地點工作提供勞務,事後勞方片面要求變更勞務提供場所,資方原則上可以拒絕。
有關員工請假休養部分,若勞工仍有工作能力,則應使其正常工作,不得強迫其請假,但若無工作能力而需休養時,則應協調依法請傷病假為宜。
若員工到辦公室仍不工作,則可參考以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第 12 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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