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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雙方問題


欣O 發問於 2019-11-22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ㄧ)我與我的朋友合夥一間餐廳,當初說好資金是一人一半,也確實拿出了一人一半,但當時營登負責人是寫我的名字。但我們後來因為有些事鬧得沸沸揚揚不愉快,於是我自願退夥,餐廳就全權交由他管理跟負責。但已經過了七個多月了他還是不願意配合把營登負責人改成他的名字。但我不想跟這件事有任何牽扯。
(二)有問過其他代書,我有權利辦停業,到時候出事情也不關我的事。那我想請問我可以當場辦完停業後立刻叫國稅局的人去察嗎?因為這件事情已經拖很久了。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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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退夥有兩種,一是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二是符合民法第686條法定退夥要件。

民法第686條規定:「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如您的退夥經對方同意,或是符合民法第686條之要件,則您的退夥屬合法有效。又依您所述,您係與對方合夥,故您退夥後,該合夥只剩對方一人,合夥存續要件有欠缺,視為解散。

另在商業登記方面,
「2.......因其他合夥人退夥之結果,至合夥人欠缺存續要件(至少需有二合夥人),仍應歸於解散。是以,如不同意解散之合夥人為負責人者,可由原負責人除外之其他全體合夥人申請商業歇業登記,如不同意解散之合夥人非負責人者,商業歇業登記仍應由商業負責人申請,至於應檢附之合夥人同意書得免由不同意解散之合夥人簽章。3.至於應如何證明合夥人不同意或避不見面一節,如申請文件中得以認定未表同意者僅餘1人,或申請人為某合夥人係不同意解散之聲明,即可受理申請。」(經濟部100年1月27日經商字第10002303340號函參照)

依上開函釋說明,您為商業負責人,因此您可以親自直接辦理歇業登記,而無庸對方協同辦理。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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