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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單


郭OO 發問於 2019-11-22 | 高雄 | 製造業

Q: 大約10日前在臉書上看到3個1組的包包coach,賣家說是正貨,可賣2500,下單後的等待過程想想覺得有可能非正品,想取消,跟對方通知後,賣家說以出貨,無法取消,隔日貨到了之後,我沒有取貨與驗貨連拆都沒有,便直接請宅配退回,結果在隔一天,賣方說我是惡意騙單要告我,頻頻說要法院見,由法院判定賠償,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呢?觸犯了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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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因您的商品係於網路上購買,若賣家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則消費者以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行為,依上述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如上所述,您既然未收受該商品,當然亦可不附任何理由而解除契約,因此,您的行為應不至於會構成民刑事上之法律責任。

另外,若該3個一組的coach包包與市價相差甚大,則廠商可能有涉及商標法等問題,併予敘明。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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