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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能先收假體錢嗎?


張OO 發問於 2019-11-21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我方是醫美診所,屬自費醫療,無健保,
因假體進價昂貴,想跟客人先收定金,
請問在醫療法上違法嗎?
麻煩撥空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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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醫療法第22條明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亦曾為不要預付訂金、預購療程的宣導。(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DCD6AAC1B9B2ACB&s=0834DF44338DF144&sms=72544237BBE4C5F6)若診所以訂金之方式預收醫療費用,可能被認為構成該條第2項之擅立名目行為,而遭主管機關裁罰。

另外,醫療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示略以:「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式……(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等,(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從而,建議您避免預收訂金或以分期付款、無息貸款方式收費,並應按次開立醫療費用收據,將收費項目逐項詳實記載,不得事後補發,以避免遭受裁罰。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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