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好,你的問題並未說明對方有何可能詐欺的犯罪行為,惟若你認為並無繳款義務,可先發函拒絕給付繳費,至於其他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A:
您好 :
近年參展廠商提出關於詐騙或假冒行銷之投訴有日趨增加之情形,主要是境外的可疑公司利用台灣各式國際展場之機會或名義,派人在場向參展廠商招攬行銷或廣告並索取費用,近年來各大展覽主辦單位都極力呼籲廠商多加注意及提防,例如COMPUTEX 2018、2020國際書展、並舉出尚有數家可疑公司請廠商要特別注意。
貴司除了可以發函給對方表達立場(例如,按諸貴司實際情況而表達不續約或是遭詐騙而不付..等)以外,必要時可以向警政署報案或警局備案,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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