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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使用手機 及 遲到扣薪


李OO 發問於 2019-11-14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重要公告⚠️

1.在ㄧ次提醒所有人員,每天上班將私人手機交至辦公室桌上、不要在發生上班期間在工作崗位上使用個人手機、請各班主管「確實」嚴格執行,每天上班檢查當班組員手機是否交齊,每日檢查完,回應在幹部群裡,例:早班手機己交齊、如己回報完,還有組員被發現在崗位上放至私人手機或使用,當班主管連同ㄧ起扣款懲罰。

2.上班時間禁止使用公司電腦登入微信。

以上所有情形只要發生,ㄧ律扣錢嚴懲,絕不寬待
————————————————
另外遲到1分鐘扣30塊錢 及 上班沒交手機&使用手機被查到就扣500

請問以上敘述有違反勞基法嗎?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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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相關法條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

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從上可知,雇主可於工作規則中為相關工作規定與罰則,例如您所述禁止員工上班使用手機、遲到罰款等等,然而:

「較輕微之處分例如警告、申誡、減薪、降職及停職等,雇主之裁量權除受同法第 71 條之限制
外,另應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顯然雇主對勞工之懲戒,可分為一般懲戒權與特別懲戒權,......後者則其懲戒權之基礎在法律規定之外,而係事業主之特別規定,屬「秩序罰」性質,本質上為違約處罰,其方式如罰錢、扣薪、罰加班、降級、延長試用期間等,此處罰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並應合理妥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參照)

是以雇主上述扣薪規定應合理妥當。而判斷合理妥當之標準,應視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但就遲到1分鐘扣30元之規定,可視您的薪資以分鐘依比例判斷,如遲到情節並不嚴重,卻處罰超過該分鐘所計算之薪資達數倍以上,則可爭執其扣薪並非合理妥當。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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