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民事第二審上訴期日20日,如果我收到判決日是7月1日(星期五),則起算是從哪一天起算?是7月4日(星期一)起算?
A:
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1條:「I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II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依您所述,如果收到判決日是7月1日(星期五),則起算是從7月2日(星期六)起算,7月21日是上訴期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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