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實務上目前有將遷廠決定解釋為對全體員工的調職命令,雇主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0條之1各項原則辦理,否則即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然而,調職命令是否違法而有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須依照個案情形判定,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您得先將勞動契約、公司所提出的遷廠後勞動條件、薪資單及勞健保資料進行留存,然後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另外,參考勞動部105年11月3日新聞稿:「實務上有雇主基於經營成本搬遷工廠,勞工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而選擇自行離職,但因雇主已有提供免費住宿及交通費用補貼等必要協助,未違反勞動契約,衍生是否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爭議。考量就業保險目的在保障非因勞工本身原因而離職之就業安全,並不以雇主資遣勞工或違反勞動契約等可歸責於雇主的離職事由為限,遷廠即為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之一,且變更工作地點對勞工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勢必產生相當影響,因此作成行政函釋,即使雇主已提供必要的協助而未違反勞動契約,仍屬非自願離職,不影響勞工失業給付權益。」從而,縱使調職被認定為合法,您仍得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求失業給付。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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