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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計算員工曠職的方式


陳OO 發問於 2019-11-07 | 新竹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們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近新增一條算員工曠職的規定
--若請假超過三天未申請並經由主管簽核通過,以曠職論,超過三天者依勞基法辦理

我查了一些資料發現怎麼算曠職這件事情,似乎在法律上沒有明定,想詢問
什麼樣的情況下算曠職,公司是可以自行解釋的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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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小姐 您好:
一、勞基法上對於俗稱的「曠職」,是採用「曠工」一詞,而所謂曠工(或曠職),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而如果勞工無故曠工,公司可以按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給予一定懲處(例如罰款、扣發全勤獎金等),又如果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是可以未經預告直接終止勞雇契約。

二、所以,個案是否符合曠工情形,您的公司身為雇主是可以按照事實自行認定有無「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且未請假」之情況,又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解釋,您的公司也可以要求勞工請假時須經一定程序、手續(例如須事前書面申請、並經主管簽核等),倘未完成公司內部規定的程序,則公司可以不予准假,勞工如果仍全日未到勤,則就屬於曠工了。

三、附帶一提的是,除非雇主有濫用權利的問題,例如勞工具有請假之正當事由,否則在不妨礙雇主營運作業之情形下欲請假,雇主卻百般刁難,則雇主之權利行使恐怕已違反誠信原則而構成勞工得依法終止契約之事由。

以上意見,惠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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