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陳先生/小姐 您好:
一、勞基法上對於俗稱的「曠職」,是採用「曠工」一詞,而所謂曠工(或曠職),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而如果勞工無故曠工,公司可以按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給予一定懲處(例如罰款、扣發全勤獎金等),又如果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是可以未經預告直接終止勞雇契約。
二、所以,個案是否符合曠工情形,您的公司身為雇主是可以按照事實自行認定有無「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且未請假」之情況,又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解釋,您的公司也可以要求勞工請假時須經一定程序、手續(例如須事前書面申請、並經主管簽核等),倘未完成公司內部規定的程序,則公司可以不予准假,勞工如果仍全日未到勤,則就屬於曠工了。
三、附帶一提的是,除非雇主有濫用權利的問題,例如勞工具有請假之正當事由,否則在不妨礙雇主營運作業之情形下欲請假,雇主卻百般刁難,則雇主之權利行使恐怕已違反誠信原則而構成勞工得依法終止契約之事由。
以上意見,惠請卓參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地址:80145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108號11樓A室
電話:(07)211-5588
傳真:(07)211-1603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