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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規定


EOOOOOOOOOOO 發問於 2019-11-04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1. 請問資方強制要求勞工的生病需先用特休和事假去抵,有違法嗎?
例如,我特休15天,今天我生病,不可請病假,需先請自己的特休。

2. 請問企業自行訂定的規範不可違背勞基法,是否為全部的條例皆不可為違背?而非整體訂定的人事規定優於勞基法即可,其中有幾條劣於勞基法也無妨?

3.試問勞基法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是指此規定如何解釋?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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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您所詢問題分別回覆如下: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從而,雇主僅在經營上面臨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更改特休日,並無強制勞工更改或取消特休日之權利。病假、事假、特休之立法意旨均不相同,對於考績及全勤獎金之認定亦有影響,勞工有權依照法令自由運用,若雇主強制更改假別,應已牴觸前開法令規定。

2.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所列之勞動條件皆屬於強行規定,若雇主另行訂定之條件較勞基法為低,該部分即屬無效,而直接由法規所取代。又勞動契約之條文應個別判斷,縱使部分條文優於勞基法規範,亦不能因此使其他劣於勞基法條件之約定合法化。

3. 依照該條文,您因傷病需要休養時,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若請完第4條所規定的日數後仍未痊癒,得再請特休和事假,倘您應有的特休日數和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所規定的14日事假皆用罄,尚享有一年期限的留職停薪(公司給予之假期更多時,又以勞動契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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