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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所謂職場霸凌目前並無明確定義,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仍須視個案證據而定。在本案中,公司發問卷進行員工評比是否主觀上即構成職場霸凌,或是縱容、沒有預防此一行為造成之職場霸凌之可能,仍需就個案詳細的情況去判斷,若是整體判斷後仍已超過一般正常人經驗上能容許的範圍時,才會構成職場霸凌。
民法在僱傭章節第483之1條有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亦認為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因此,雇用人有義務對於受僱人在職場上遭受的侵害為必要之預防及規劃措施。若是雇主未盡法規上所要求之義務,而間接造成職工身心之損害時,可能仍會有賠償之責任。
最後,關於不實指控之部分,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就會成立刑事上誹謗罪。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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