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是食品製作業,平常已經有日夜輪班生產。最近公司要求禮拜六也要生產。然後直接補休下一個周一。
請問公司改變上班日以及休假日的時間,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核嗎?
還有,不用經過勞資協商,就可以直接安排我們禮拜六要出勤。
連補休的時間也是公司自己決定的,完全沒有跟勞工做協商。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A:
您好: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不出勤的「例假」,一日為可出勤但須給付加班費的「休息日」,休息日並不一定要在星期六,只要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且符合以上規範即可,先予敘明。
參考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873/),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雖不須主管機關審核,但應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因此,建議您可以先請求公司進行工作日安排的協商,若公司態度強硬或消極不予理會,您得將勞動契約、打卡記錄或是公司所提出的規定進行留存,然後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合約,若有對話紀錄或是錄音資料,亦可以提出作為佐證。或是您也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而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發放資遣費。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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