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4巷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故依法,勞工本享有是否使用特別休假之權利,此乃勞工之「權利」,既屬權利,當然可自由決定是否行使。雇主並無權力強迫您休完而拒絕給付應休未休工資。當然若您已與雇主「協商」,並於離職前休完特休假,則當然就喪失依法請求雇主給付未休假工資之權利。故在行使權利前,宜充分思慮後再做決定。
以上意見,惠請卓參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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