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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本件勞方若連續礦職三日,則資方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解僱,而解僱前的薪資仍應依法給予,且不得預扣,不然資方反而會有觸法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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