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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刑責


蔡OO 發問於 2019-10-10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目前四月已經有不小心觸法佩佩豬商標法,和解中尚未送交刑事處理,然後現在10月保智大隊再來店裡收查請他美樂蒂KT角落生物等商品,也說再度觸法,請問這樣目前先讓保智大隊將商品扣押至警局,我尚未去清點及做筆錄,請問這樣的話需要請律師陪同做筆錄嗎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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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違反商標法相關商品數量之多寡,可能會影響後續賠償金額,若數量為數不少或是事實部分有所爭議,你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你至警局製作筆錄,避免後續作出不利於已之答辯,下面提供法條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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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96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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