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李先生/小姐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透過通訊交易之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得在收受商品或服務的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並退還商品,而業者須退費。然而,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行政院制訂「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符合特定法律要件的情形下,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而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就是其中一種類型。因此,如果消費者以通訊交易之方式購買影音商品,並經過拆封後,您可以不退費給消費者。至於您願意退費但要求酌收整新費用,這當然可以另行與消費者約定。
鵬耀法律事務所 戴智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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