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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糾紛


李OO 發問於 2019-10-07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是賣家,依照網路消費買賣,消保法第19條規定,如屬電視產品,已經由買家拆封並且使用,並且商品無任何瑕疵即損傷,如買家在七天內要求退貨,是否可以以合理的範圍酌收整新費用?
像是電視產品這類,影音產品 消保法第19條規定第二項及行政院公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是否可以不予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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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先生/小姐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透過通訊交易之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得在收受商品或服務的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並退還商品,而業者須退費。然而,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行政院制訂「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符合特定法律要件的情形下,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而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就是其中一種類型。因此,如果消費者以通訊交易之方式購買影音商品,並經過拆封後,您可以不退費給消費者。至於您願意退費但要求酌收整新費用,這當然可以另行與消費者約定。

鵬耀法律事務所 戴智權律師
0910-94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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